《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于今天正式发布,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现场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上报告事故情况,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方面要履行的职责给出了明确规定。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应急准备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还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最高处500万元罚款
应急办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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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NO.2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NO.3
单位负责人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上报。
NO.4
地方接事故报告后须半小时内上报省安委办。
NO.5
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